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7

複製檔案提防侵權

周慧文律師

 

繼陳冠希事件鬧得滿城風雨,我想跟大家談一談版權法。普通人可能對版權比較陌生,其實版權亦是業權的一種,可以自由買賣或租賃。細心留意身邊週圍的事物,有版權的作品差不多無處不在。

 

每天早上伴着你吃早餐的報紙,電視節目,年輕人必備的mp3內藏的音樂或歌曲,小孩上學用的課本,至上班一族所用的數據、公司文件、書信函件等等,全都是享有版權的作品,及受到版權法的保護。

 

版權作品是包括些甚麽呢?簡單來說,就是可以記錄下來的原創作品。原創作品的文學或藝術水平是沒有要求的。小孩畫的圖畫和博士生的畢業論文都同樣享有版權。隨着科技日趨新穎,記錄用的媒體,可以是書,圖畫,相片,錄音,錄影至現今流行的電腦和手提電腦硬件(USB)。也就是說,一些未經記錄下來的原創作品,比喻,一個構思,一些概念都是不能享有版權的。

 

甚麽是侵權行為呢?在末獲得版權持有人同意之下,複製他的版權作品,是為侵權,可以引起民事及刑事責任。

 

在互聯網未流行之前,侵權行為是比較有跡可尋,通常會找到侵權的印刷品,錄音帶,錄影帶,CDVCD等等。現在通過電腦複製一個含有文字,圖片,錄影或音樂的檔案,就變得輕宜易舉,再經互聯網流傳,就一發不可收拾。另外,通過互聯網提供複製品亦是侵權行為。下次按複製或傳送的按鈕前,最好想一想,檔案內有沒有屬於他人的版權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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