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2

夫婦同時猝逝

按長幼定死亡次序

彭韻僖執業律師

 

讀者劉先生來函,想知道有關他的哥哥一些遺產分配的問題;劉先生的哥哥與其太太較早前往東非旅行,不幸發生意外喪生。夫婦雙方在離逝前已經在香港各自立下遺囑,太太的遺囑訂明於其去世後把財產悉數遺贈丈夫,若餽贈失效將悉數遺贈予太太的兄弟姊妹;同樣地,丈夫的遺囑訂明於其去世後把財產悉數遺贈太太,若餽贈失效將悉數遺贈予丈夫的弟弟 (即讀者劉先生)。夫婦雙方結婚多年都沒有子女,而太太比丈夫年長4歲。劉先生想知道自己能否得到哥哥的財產,而肇禍太太的遺產又會否隨丈夫的財產一併遺贈予劉先生 ?

 

亡故先後 取決遺產誰屬

 

若夫婦不幸同在意外死亡,根據香港法例(219)有關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11)就「尚存者的推定」便能解答劉先生的疑問。

 

條例述明:「凡有2名或多於2名的人在不能確定其死亡先後的情況下去世,則就對財產業權有所影響的各方面而言,須推定上述的人是按年齡由長至幼的次序死亡。」由於太太較年長, 太太被推定為較丈夫早離世,而她的財產會首先由丈夫承繼,財產的分配仍根據丈夫的遣囑給予劉先生,而太太的親屬將不會承繼分毫財產。

 

為避免條例就「尚存者的推定」而影響財產承繼,律師建議遺囑內應附加「尚存者條款 (Survivorship clause)」,訂明受益人必須較立遺囑人生存多某一時間 (例如28天、3個月或立遺囑人認為合適的時間) 才能承繼有關財產。

 

1998年,律師會分階段實施持續進修計劃(簡稱CPD),每位實習律師及執業律師必須在每個執業年度透過不同進修活動,如法律課程、講座等,完成15學分以確保維持最高的專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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