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7

 

有讀者詢問有關香港上訴庭在最近的一宗離婚訴訟案例 (CACV 91/ 2007) 對日後夫妻離婚分配財產的影響。

 

除非有其他良好理由

 

這宗判決為香港開了一個有約束力的先例,法庭日後處理財產分配的訴訟時,會引用「公平分配」的原則,以取代過往沿用的「合理分配」原則。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在判詞第69段中指出以下適用處理財產分配的原則:

 

(1) 在大部份的案件中,訴訟雙方都只擁有有限的財產,公平分配的原則應集中照顧雙方的住屋及財務需要上。

 

(2) 當擁有財產多於雙方的住屋及財務需要時,雙方均應該有權平均分享擁有的資產,除非有其他良好的理由。這分配方式不只適用在財產富裕的案件 (“big money cases”)中,也適用在財產多於雙方的住屋及財務需要的個案。

 

(3) 法庭應該先核實雙方的財產,包括物業、收入 (連同賺取收入能力)及其他雙方擁有及即將擁有的財產。接著是財產分配的原則:()按需要 (採寬鬆的解釋)()作補償;及()平均分配。

 

(4) 「需要」包括考慮以下因素:() 雙方的財政需要及責任;() 婚姻破裂前家庭享有的生活標準;() 雙方的年齡;及() 任何身體或精神的殘障。

 

棄豐厚工作 法庭也予補償

 

(5) 「補償」的原則是有關:() 離婚後一方在財務上由於在婚姻中為家庭利益所作決定引致在財務上的損失;() 在短時間的婚姻中,離婚後一方在財務上的損失;() 在退休金權益上的損失。

 

(6) 「平均分配」的原則是:()每一方對家庭所作的貢獻;()婚姻的長短;及() 雙方應被考慮的行為。

 

    另外上訴庭法官還特別指出上述公平原則適用的財產有婚姻(matrimonial )財產,包括婚姻居所,即使是一方在婚前購買都不例外,及非婚姻(non-matrimonial ) 財產,即由繼承及送贈獲得的財產。若配偶為家庭利益的缘故而放棄收入豐厚的工作,法庭也應予以補償。

 

 

麥漢明律師

香港律師會社區關係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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