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7 18/2/2008

無訂明僱傭合約的通知期

黃麗顏律師

 

讀者先生是在一間工程顧問公司為2年合約制的電腦技術員。其合約在2008111屆滿。先生的僱主在2008111當日仍然分配工作予先生。先生基於他自己在當時還未找到適合自己新的工作,所以繼續為其僱主工作。先生與其僱主在合約滿約後,並沒有再簽訂任何形式的僱傭合約。

 

2008211先生獲得另一份適合自己新的工作,而新的僱主希望先生能夠盡快就職,立刻處理新的客戶。在這前提上,先生希望知道在這沒有簽訂僱傭合約的情況下:()他是否可以即時離職;()他是否需要通知其現時僱主有關其終止合約的意向;()如需要,終止僱傭合約關係的通知期為多久。

 

根據香港法例《僱傭條例》第57章,雖然先生與目前的僱主並沒有簽訂任何形式的僱傭合約及沒有訂明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在基於相方並無存在任何相反的協議,所以先生的僱傭合約會被視為期1個月並以按月續期的合約方式為基礎。在這情況下,先生如欲終止現時的僱傭合約,他需要給予其僱主終止僱傭合約通知,而通知期不得少於1個月。

 

另外,若在上述同一情況下,相方有訂明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該通知期則不得少於7天,而非上述所言的不少於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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