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7 11/2/2008

 

打擊洗黑錢刻不容緩

 

陳曉峰 執業律師

蔡睿 法務助理

 

最近收到一名市民廖先生的來信,對於澳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因貪污濫權及洗黑錢等罪名被重判,感大快人心,同時也就前一陣子在深圳破獲的一起利用地下錢莊進入香港股市的案子而感擔心,香港是否有完整清晰法律打擊洗黑錢活動呢?

 

隱瞞財產非法來源

 

感謝廖先生的來信,對你的問題,我樂於就現有的法律以及措施,向你闡述香港是如何去打擊洗黑錢活動.

 

首先,根據聯合國«維也納公約»的界定,洗黑錢指隱瞞或掩飾明知為犯罪所得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或轉移”.同時, «維也納公約»也視以下行為構成罪行:“轉換或轉移明知為根據公約認定的任何一項,或多項犯罪所得,或參與有關犯罪的行為所得的財產,以隱瞞或掩飾財產的非法來源,或協助涉及有關犯罪行為的任何人士,逃避其行動的法律後果”.

 

香港目前針對打擊洗黑錢的主要法例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中的第25,指出任何人知道一項交易牽涉罪行得益,仍處理該財產的舉動便算犯罪行為.有關罪行延伸的意思就是,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則有關財產為非法所得便已經成立.另外,執法部門若有理由相信涉案人士所作所為,波及有關問題財產,則已經構成犯罪.

 

但是,假如有關人士相信自己已經犯罪,則可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中的第25(2)條中的免責辯護,允許被告如果能證明其曾經意圖向獲授權人員舉報«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中的第25A(1)條所敍述的已知及懷疑事宜,而因其有合理理由而未能付諸行動的話,有關人士可以免于起訴.

 

港設財富調查組嚴打

 

有鑒於香港股票市場的蓬勃發展和自由發展的空間相對周邊區域的股票市場來說較大,不少犯罪分子和集團利用設在內地的地下錢莊,進行洗黑錢的非法活動,從事非法港股直通車的活動,不但會導致股市的非理性飆升,增加不穩定因素,而且會令一些國際的股票炒家乘機渾水摸魚,趁機擾亂港股,令其他股民的合法利益受損.

 

針對日漸倡狂的洗黑錢活動,香港警方已經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成立一個隸屬於毒品調查科的財富調查組,打擊與嚴重罪案和恐怖分子籌資有關的洗黑錢活動.同時,香港高等法院審理了自開埠以來最大宗跨境洗黑錢案,其中被指控的人士中更包括了一名銀行前高級經理,總共清洗的黑錢數額高達五百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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