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7

 

口頭承諾具法律效力

 

蔡小玲    執業律師

(Ms. Shirley Chua)

 

剛與友人午膳,席間談及她最近為方便年邁母親,以母親名義為其申請基本流動電話服務。但推銷員致電說服她母親,着她嘗試多種服務套餐,不喜歡可隨時停用,又不會要她簽任何文件。友人及後收到電話公司追討欠帳,想為母親取消相關不需服務,電話公司卻要求友人母親先繳交該等附加服務餘下一年多合約期基本費用數仟圓作為賠款才可了事。友人不明母親既沒有就此額外服務簽任何文件,何來與電話公司有合約?還有電話公司憑甚麼法律理據要求賠款?

 

事後簽文件防悔約

 

根據香港現行法制,在本港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大致可分為書面簽署合約及口頭承諾合約兩大類。基本原則是除非法例有另外聲明,如不動房地產買賣合約,或某些海事保險合約,文明規定此類合約要經書面由立約方簽署確認形式方有法律效用,否則在香港普通法之規管下,市民日常接觸到的交易,如流動電話、寬頻上綱、有線電视等服務,一般本地勞工僱傭合約、簡單室內裝修工程協議等,只需雙方有意及有能力立約,口頭承諾所訂定的合約可以在承諾時便立刻生效及具法律約束力。事後為此等服務或協議所簽的文件,很多時只是作為書面憑証,為防日後反悔要向悔約方追索。

 

至於所謂賠款,其實是涉及合約法內的一種預計賠償方法,英文是”liquidated damages” 。原意是雙方在訂約時已同意在合約內訂明悔約方需賠償守約方預計之若干損失。但此等賠償金額一定要能真正反眏守約方因悔約方行為對其所導致之可預計直接合約損失,不能用來阻嚇對方不可悔約之用。法庭有權取決,若視之為不合理,定性其為”penalty” (罰款) ,則為合約法所不容,沒有法律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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