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2 4/2/2008

 

2007版權(修訂)條例

歐陽文彬律師

 

香港的《版權條例》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現今已有十年歷史。十年內因應不同的要求打倒不法的侵權行為,版權條例受到不時的修訂。最近一次是在二零零七年。該修訂條例分兩階段生效。第一階段已於零七年七月六日生效。根據知識產權署,第二階段將會在今年初生效。

 

四種侵權複製品負刑責

 

這次的修訂對香港的中小企而言實在有很大的影響。修訂條例把現時對業務最終使用者的刑責範圍擴大。不單管有侵權複製版權作品(即電腦程式、電影、電視劇及音樂錄音和視像錄影)有刑責規範,管有以下四類印刷作品的侵權複製品(即書本、雜誌、期刊及報章)也有機會要負上刑責。版權持有人亦可隨民事途徑索償財政上的損失。如被起訴,侵權者若不能引用修例中的例明辯解及沒有其他合理的解釋就很有可能被判坐監。

 

最近香港生產促進局與商業軟件聯盟發表了一份向香港中小企調查後的報告,令人擔心香港盜版普及率竟然在中小企中超過一半達53%,如修訂條例今天生效,這些負責人很有可能要面對隨時的刑事起訴。我認為,負責人應盡快尋求專業人仕協助,雖然部份商業軟件聯盟願意提供優惠,要中小企一下子作出龐大的支出也是不大可能的。我想政府應該提供一些稅務減免及免息貸款給須要的中小企。總括而言,香港還有一段日子才能全面耗絕盜版。今年香港將合辦奧運,大家應努力令香港不會因盜版問題令香港的面子在奧運期間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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