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7

 

香港人權法

彭韻僖律師

法律週2008籌委會主席

 

港人近年非常關注保護人權方面的議題,回顧有關人權發展的歷史,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社會意識到維護人類基本權利的重要性,聯合國於1948年正式通過《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確立了人類思想、言論、集會、結社等自由,務使各不同種族的人民皆享有平等的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成為保護人權法例基礎,促成聯合國於1976年簽訂兩份具代表性的人權公約,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及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

 

香港於1991年通過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383),奠定香港維護人權的基礎,當中第II部詳細列出ICCPR中合共23項條文,標題為「香港人權法案」;其中第一條訂明:「人人得享受人權法案所確認之權利,無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 」餘下的條文則包括保障人類天賦之生存權、人身自由和安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獲得公正公開的審訴等等。

 

適逢今年為聯合國訂立《世界人權宣言》60週年,香港律師會作為支持機構,會籌辦一連串的活動,於上月底舉辦一個研討會,邀請了美國最高法院法官Mr. Justice Anthony M. Kennedy,以及本港多名法官和律師出席一同交流及探討「人權與法治」的議題。稍後會方將有更多推廣活動,希望提高市民對「香港人權法案」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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