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7

 

四種法律支援 助親身上陣

彭韻僖律師

法律週2008籌委會主席

 

今年為聯合國訂立《世界人權宣言》60週年,而《香港人權法案》10條,「人人在法院或法庭前悉屬平等」。一般到法院打官司都要聘用「律師代表」,但其實有為數不少的人士,可能經濟資源問題或其他考慮,未有聘用律師代表。本文將探討現時本港對選擇「親身上陣」人士的支援情況。

 

1.      法律援助計劃

 

香港具有一個相當完善的法律援助計劃,為符合資格的申請人 (不論是否香港居民),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提供法律服務,其主要適用的法院為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審理的案件。「符合資格」的人士需同時通過經濟審查 (即資產須不少於HK$165,700.00) 及案情審查。(參考網頁: www.lad.gov.hk )

 

2.      當值律師計劃

 

在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及死因研究庭,則有當值律師計劃,為合資格的被告人提供執業律辯護。一般而言,被告人須通過案情審查及入息審查,並繳交港幣420元。(參考網頁: www.dutylawyer.org.hk )

 

3.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香港律師會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由參與計劃之律師事務所,為公眾人士提供不多於45分鐘之免費初步法律諮詢服務,當中提供12個類別法律諮詢:破產、大廈管理、民事申索、特業轉易、刑法、僱傭法、家事法、入境事務、知識產權、業主與租客、人身傷害、遺囑與遺產事務,相關詳情可瀏覽以下網頁www.choosehklawyer.org 。香港律師會每年都舉辦法律週,為市民推廣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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