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7

臨時清盤人保護債權

彭韻僖律師

 

近日收到讀者黃小姐的來信,她非常關注近日多家本港零售及上市公司相繼陷入財政危機,而不少公司都被香港法院委派「臨時清盤人」接管公司的運作。黃小姐想知道什麼是「臨時清盤人」?他們被委任後的權力如何?

 

經濟不穏,不少公司都可能出現無力償還債務、資不抵債的情況。個別公司的債權人(例如銀行)可以以公司無力償還債務為由,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清盤的呈請  (Winding Up Petition) 及申請委任「臨時清盤人」(Appointment of Provisional Liquidator)

 

高等法院會考慮申請人的呈請,並根據公司條例(32)193條賦予的權力委任「臨時清盤人」。委任臨時清盤人(大多數為會計師)的目的,是以保護公司的資產為大前提。

 

臨時清盤人的權力會經由法院的命令詳細訂明,一般而言,臨時清盤人會先將公司的資產進行認定、評估和查核,並考慮把公司的業務、營運及架構進行重組,並在有需要時出售公司資產及/或尋求「白武士」的協助,盡可能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務使公司「逃離」清盤的厄運。

 

值得注意的是,當公司獲臨時清盤人接管後,除非獲得法院的批准,否則任何人 (包括以公司名義) 均不可向公司提出任何訴訟 (見公司條例(32)186)

 

其實,除了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委任臨時清盤人外,公司本身亦可向法院提「臨時清盤人」的呈請。由於篇幅所限,我們有機會再作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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