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0 21/1/2008

購買凶宅須知

近期市熾熱有讀者來信謂時常報章所謂“凶宅”,詢問究竟何謂凶宅,在購買此類單位時應注意甚麼?

其實在法律上並沒有界定何謂“凶宅”或“吉宅”,買家所認購的單位,應以其實用及合適為準。在本港市民的認知上,凶宅多被認定為不吉利的住宅,例如在該單位內曾發生命案,怕會影響單位的價值,個人(如風水學士)對樓宇的意見只可作為參考用途,但並不等於該單位有貶值能力。有時購買吉宅後,它的樓價亦會因社會經濟的起伏而隨之上升或下調。

本港樓宇買賣多經地產經紀推銷,對樓宇單位的資料、如樓齡、呎數、樓宇的設施等,經紀都應具備相當的知識,在履行其職務時亦應向買家全盤托出,如遇有隱瞞情況、 虛假報導或誤導,經紀便要付上民事責任,承擔買家因其失職而誤買樓宇單位的損失。而經紀亦很可能須接受地產監理局紀律處分。

遇查詢經紀須和盤托出

在英國案例中,經紀並沒有責任告訴買家有關樓宇單位內所發生的不幸事情。然而本港的案例就提及到,如買家向經紀查詢單位是否屬於凶宅,經紀必須盡其所知及責任向買家透露單位的不吉利情況,如上述所說的命案,如果經紀知悉曾有不吉利的事情在單位內發生,他應該向買家披露該等事情,讓買家自己作出取捨,如經紀對事情不作出回應或逃避或迴避或作出虛假陳述或誤導買家,使其盡信經紀的陳述而購買該單位,經紀便屬失職,並需要付上民事責任,至於買家聽後仍堅持購買該單位,該買家便要自行承受購買的風險。

一般來說,在土地業權查冊上很難找到凶宅的資料,買家如要心安理德,應自行向管理處或賣家或經紀查詢,才作出購買單位的決定。

陸永雄   (TONY LUK)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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