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0 28/1/2008

 

中籤陪審員難避義務

葉成慶律師

 

讀者卓先生來函,事因他最近收到高等法院的函件,要求他當陪審員。卓先生近日讀報得悉一位陪審員因被法庭裁定無故缺席,遭受牢獄之苦。卓先生因此害怕,來函查詢可用甚麼理由不當陪審員。

 

筆者是法律從業員,因此可能有偏見,認為合資格的市民應該無旁貸,履行法律體制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陪審員制度存在的價值就是希望一些被控告的人,可以由一些沒有偏見的尋常百姓作出事實的裁斷,貫徹法制中寧縱毋枉的精神。當然,陪審員制度也有採用於民事案中的誹謗訴訟及死因研訊庭的死因聆訊,但此等畢竟衹屬少數。

 

但是,筆者也非常諒解一般市民平日都有非常繁重的工作及私務需要照顧。要其花數天甚至數星期的時間坐在法庭裡,可能對其產生很大的干擾。因此在執行此陪審員制度的執事諸公,通常亦會彈性處理,好使此制度能在一個可操作的平台上開展工作。

 

其實能當陪審員應該被視為一種光榮。因其一定是一位品格良好及精神健全的市民,同時也能為具高透明度的司法制度譜寫燦爛的一章。

 

當被傳召出任陪審員後,若其當日已移民外國或長期在外地工作,或其身體罹患重疾,甚至不久之將來要施手術,或剛動手術不久,需要靜養,則可申請要求暫時豁免,但過後則仍須到法庭當陪審員。要獲得永久豁免是非常困難的事情。以往某些人士因在一些非常冗長的案件中當陪審員,法庭最後為了感謝各人付出的大量寶貴時間,才獲得法庭批准終身豁免。故此卓先生看來還是要面對現實,看看能否組織有關的工作及私務進程,以便配合陪審員的工作。

 

順帶一提,當卓先生到達法庭後,也不一定被選中當陪審員。首先,在抽簽制度下,抽不到自然就做不到;再者,假若卓先生認識有關案件中的被告人或任何一位證人,都應立即避席及不再繼續參予聆訊。同時,在場的被告或其代表律師可以無需任何解釋,拒絕接納卓先生為該案的陪審員,因此卓先生應該以平常心接受這事,毋須受個別陪審員無故缺席而入獄的事情所困擾。正如俗語所云 「行得正,企得正」,則甚麼都不用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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