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9 7/1/2008

 

「拾遺不報」量刑由半年起

拉貝灑義 法學博士

上周討論過陳女士將她從街上拾到的手機據為己有,可能構成盜竊罪。現在,陳女士想了解,若她被裁定有罪,會面對什麼樣的刑罰。

一般來說,裁判官在作出判刑前,會考慮各種因素,這包括案情、受害人的損失、受害人是否得到賠償、財物是否已歸還受害人、被告人的年齡、背境、家庭情況和刑事紀錄等等。由於陳女士是一名成年人,判刑的選擇可以是社會服務令、罰款、監禁和感化令等。在未取得陳女士的背景及案件詳情之前,很難就刑罰方面給予意見。不過,這裡可以向陳女士提供一些法庭的案例作為參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麥光平HCMA 234/2007)一案中,被告人在酒樓拾得一部手機後離去,他承認犯了盜竊罪,在減刑上訴時,法官認為適當的刑期是6個月監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鄒暢麟HCMA 1185/2002)一案中,被告人在廟街拾到一隻手錶並將之典當,他承認犯了盜竊罪,在減刑上訴時,法官認為量刑起點應為6個月,在給予他三份之一的認罪減刑後,4個月的監禁是合適的。

若陳女士在審訊後被定罪,裁判官可能根據過往的案例以6個月至9月作為量刑起點。但如果陳女士認罪,她有機會獲得三份之一的減刑。不過,如果陳女士有良好的個人及家庭背境、無刑事紀錄、曾經服務社會等等,她或許可免於一場牢獄之苦。但是,陳女士必須做好可能被判處監禁的心理準備。

此外,她將終身背負刑事紀錄,並且無法向警方領得俗稱「良民證」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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