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4 3/9/2007

 

招標維修須逾五成票數

彭雪輝律師

 

陳太現任一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的秘書,負責召開法團業主大會 (“大會”) 的事宜。最近,該大廈需要進行翻新,而翻新工程正在進行招標。陳太和委員之間聽聞有一宗案件,關於某幢大廈的業主,在大會上通過一項招標議案以選出工程承建商時,由於投票程序不妥當而導致議案無效。現時,陳太知道有4個承建商參與投標該大廈的翻新工程,她想知道在通過議案選出中標者時,應如何符合法例的要求以免引發訴訟。

 

其實,陳太和委員提及的案例,應該是指上訴法庭於2005314日的案件 –  荃灣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Prime Light Limited CACV 1/2004。簡括來說,該案件是關於維修工程的招標,業主需要在3個方案中選出其中一個。根據大會的投票結果,當日出席會議的業主所佔的總份數為1024份,其中998份投了票,方案1獲得253票,方案2獲得307票,方案3獲得438票。由於方案3得票最多,管委會隨即宣佈採納方案3,並準備處理業主分擔費用的安排。

 

法團於2003年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索,向其中一個業主 Prime Light Limited 追討大廈維修工程的分擔費用。法官駁回法團的申索,法團不服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再度被駁回,並維持土地審裁處的裁決。上訴法庭指出,即使《建築物管理條例》沒有就「多數」一詞 (或英文的 “Majority”) 作出釋義,應理解為「一般所指的意思,即超過50%」。上訴法庭認為,法團於表決當日接納438票為多數票之決定,並不附合條文所述需要由「多數票通過」的定義,所以,採納方案3的決議實屬無效。

 

因此,不論維修工程有多少個承建商參與投標,有關決議必須由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會議的業主以超過50%的票數通過,以免引發不必要的紛爭甚至訴訟。

 

下週的法律信箱,我們將探討陳太應如何在大會上處理4個承建商參與投標的具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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