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8 17/9/2007

 

建築物管理III

彭雪輝律師

 

經過上星期此專欄談及法團業主大會上應如何通過議案選出中標者,以符合法例中議案須由多數票通過的要求後,收到很多讀者來信表示他們有興趣知道更多有關建築物管理條例的問題。其中一位讀者林先生希望了解,在計算法團大會決議是否獲過半數通過時有甚麼事項要注意,及如在點票時發現棄權票,又應該如何處理?

 

根據200781實施的《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344)2B條,在決定一個決議是否獲得過半數通過時,是無須理會沒有出席會議或只出席會議但沒有投票的業主,但如業主委任代表代為出席會議和投票,該代表須被視為出席會議的該業主。依照條例2B和其他條文,獲業主委任的代表所投的票也須計算在內,但空白或無效的票以至棄權票,在斷定決議時則不需計算在內。以投票人對一項決議作投票為例,如他同時投贊成和反對,此票則可視為無效的票。

 

對於無效的票,現時沒有概括的定義。法團業主大會上所投的票是否有效,一般由主持會議的人決定。業主如認為會議主持人的決定錯誤,可即時在會議上提出反對,並要求與會者以過半數票的方式決定有關的票是否有效,不過如對投票是否有效有爭議,最終則由法庭裁定。

 

先生如在點票時真的發現棄權票,則可無須理會。因根據條例第2B條,即使選票上有棄權一欄可供選擇,棄權票也不會計算,就算公契訂明應計算棄權票,而會議是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而召開,棄權票也不應計算,因公契條款只適用於根據公契召開的會議。因此,林先生在點票時必須小心,以免引起票數上的混亂而影響議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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