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4 10/9/2007

 

建築物管理II

彭雪輝律師

 

承接上週陳太的提問,她現時為業主立案法團的秘書。在即將召開的法團業主大會中,業主需從4個參與投標的承建商中投票選出其中1個,作為其大廈翻新工程的承建商。陳太想知道她在法團業主大會上應如何通過議案選出中標者,以符合法例中議案須由「多數票通過」的要求。

 

《建築物管理條例》沒有訂明由多數票通過議案的方法,法團可因應不同情況採用不同的方法。以下是一些可行的建議,協助法團在業主大會上選出一個取得超過50%票數的方案﹕

(i)           在每輪投票後,法團可淘汰得票最少的方案,然後進行下一輪投票,直至其中一個方案取得超過50%的票數;

(ii)         在首輪投票後,法團可初步選出兩個得票最多的方案,進行第二輪投票,以選出一個取得超過50%票數的方案;或

(iii)       在首輪投票後,進行第二輪投票,以決定採納或反對在第一輪投票中得票最多的方案。若進行第二輪投票時,該方案取得超過50%的票數,即可採納該方案。

 

此外,該條例亦沒有訂明在法團業主大會上進行投票的表決方式(如以選票或舉手方式表決)。假如出席會議的業主不滿法團所採用的表決方式,可以提出反對。假如出席會議的業主沒有在會上提出反對,即表示他們均同意法團所採用的表決方式。

 

若陳太想知道更多有關建築物管理的知識,可於民政事務總處/民政事務局辦事處索取有關刊物及小冊子或於其網頁内(http://www.had.gov.hk)下載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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