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2 27/8/2007

 

土地重新發展

而強制售賣條例

陳志輝律師

 

讀者張老太居於一幢樓高數層的舊樓,並是其居住單位的業主,該幢樓宇樓齡已有50年,合共十多戶。近日有發展商與她洽談有關收購其單位之事,發展商亦同時與該幢樓宇的其他業主洽談中,以收購整幢樓宇作重新發展之用。張老太已在該幢樓宇居住了三十多年,與各鄰居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對單位內曾發生的往事亦有不少美好回憶,而且擔心樓宇重建後會破壞附近的環境保育,故不願意把其單位出售。她知道現有三、四戶鄰居亦抱有相同看法。張老太曾聽說有法例規定,只要發展商收購了樓宇某一定百分比的單位,便可強制把餘下的單位拍賣,故張老非常焦急,想知道有關法例的詳情。

 

香港的確有法例規管張老太所提及的情況。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一般而言,只要某人擁有某地段的業權不少於90%,便可連同所需之估值報告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作出一項為重新發展該地段而強制售賣該地段所有業權的命令。不過,有消息指該百分比將來可能會被調低。

 

假若有關地段的少數業權擁有人提出反對,審裁處一般會考慮多數業權擁有人是否已採取合理步驟以獲取該地段的所有業權及該地段的現有樓宇的樓齡或其維修狀況等,才決定是否頒發售賣的命令。

 

因此,張老太可嘗試集合那些不願意把單位出售的業權人,並統計他們所擁有的業權之總數,看看發展商是否有機會可根據上述法例強制把整幢樓宇出售再作進一歩打算。上述條例旨在平衡土地發展及私人業權的利益,假若張老太能團結其餘三、四戶不願意把其單位出售的業權擁有人,按照現時法例,便不用擔心發展商的收購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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