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4 20/8/2007

 

狗主的責任

彭雪輝律師

 

上週在此專欄談及有關飼養狗隻的法律後,即收到讀者周小姐的來信,分享她驚險的經歷。有一次,周小姐在街上散步時,差點被一隻沒有被戴上狗帶的狗隻咬傷。因該狗隻沒有植入晶片,故找不到狗隻主人。此外,周小姐又看到一些沒有公德心的人帶著狗隻在公眾地方隨處便溺。周小姐想知道狗隻主人在以上情況下需負上什麼法律責任。

 

小姐遇到的狗隻沒有被戴上狗帶及植入晶片,可能是一隻流浪狗。因為流浪狗沒有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對市民的健康有很大威脅,市民可以聯絡漁農自然護理署,把流浪狗捕捉。

 

若上述狗隻超過5個月大而又不是流浪狗,狗隻主人必須為狗隻:()領取牌照;() 植入晶片識別;及 () 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及於期滿後為狗隻重新注射防疫疫苗及重新領牌。若有違反上述規定,狗隻主人可各被罰款港幣一萬元(狂犬病規例)。

 

假若狗隻因沒有以狗帶牽引或以其他方式控制以致咬傷人,該狗隻主人即觸犯刑事罪行,可處罰款港幣一萬元(狂犬病規例)。此外,狗隻主人亦可能被刑事檢控,控罪將視乎個案之嚴重性而定,嚴重者可被控告誤殺。若狗隻咬人是因狗隻主人疏忽而發生,被咬者可循民事訴訟向狗隻主人索取賠償。

 

至於狗隻隨處便溺,法例上規定狗隻主人不得容許狗隻在建築物的公用部分、街道上或公眾地方內大便;或在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小便(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即使事發時狗隻主人並不知情或不同意,也不能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初犯者可處罰款港幣一千五百元。不過,若狗隻主人在離開有關糞便或尿液的所在地點前先行將有關糞便或尿液妥善清理,則不屬違反本條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法例並沒有規管狗隻在街道上或公眾地方內小便,但作為負責任的狗隻主人,當狗隻於街道上或公眾地方內小便後,應即時妥善清理有關尿液,以免影響公眾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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