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0 6/8/2007

 

中醫病假紙

蘇文慧律師

 

讀者何先生在公司每星期工作44小時,工作1年來從未申請任何病假。他剛剛來信說,他日前感到身體不適,所以到了一間藥材店光顧駐診中醫,其後立刻致電回公司請五天病假。當他呈上中醫病假紙作證明時,卻遭公司以只接受註冊西醫的醫生證明書為理由拒絕。何先生感到不忿,認爲公司沒有理由不接受中醫的病假紙。

                               

先生稍安毋躁,其實由2006121日起,根據《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如能出示註冊中醫所簽發的醫生證明書,便可享有他們應得的權利,包括疾病津貼(sickness allowance)、生育保障等法定權益。

 

該條例第33條規定,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者如能出示註冊中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並連續放病假4天或以上,而其病假日總數不超過其累積的有薪病假日數,便可享有疾病津貼。35說明,在一般情況下,每日疾病津貼額須相等於僱員在病假日假若工作本應賺取的工資的五分之四。有關僱員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内,每受僱滿1個月即可享有有薪病假日2天,有薪病假日最多可累積至120天。

 

另外,何先生須注意一點,法律認可的註冊中醫是指(1)根據《中醫藥條例》69條註冊的註冊中醫;或(2)根據第85條註冊的有限制註冊中醫;這些註冊中醫都是經過中醫組的審批的。而註冊中醫並不包括「表列中醫」,即姓名已記入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管委會)的中醫組根據該條例90條有關過渡性安排的備存的名單內的人士。

 

因爲何先生是連續性僱員,並有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只要他的醫生證明是由註冊中醫簽發,他的公司必須承認該醫生證明書及發放疾病津貼,讓何先生享有作為僱員應有的權益。

 

蘇文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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