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2 27/8/2007

 

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

陳志輝律師

 

 

讀者李小姐是一間小型美容院之東主,並聘請了數名美容師。她們每月的底薪只有數千元,其主要收入來源為她們的銷售佣金。李小姐知道近年行內有一件極具重要性的案件在爭議應否把佣金納入計算年假薪酬及假日薪酬中。最近李小姐又聽到行家提及相關的法例作出了修訂,令李小姐無所適從。李小姐想知道現時計算年假薪酬及假日薪酬時,是否須把佣金計算在內。

 

李小姐提及的問題一直受到不少僱主及僱員注視。 Lisbeth Enterprises Limited v. Mandy Luk案中 (FACV17/2005) 原告人Luk女士為被告人Lisbeth Enterprises Limited(簡稱「Lisbeth」)聘請的美容顧問,她每月可領取底薪數千元,而每月平均佣金則有約數萬元。因被告人Lisbeth在計算其年假薪酬及假日薪酬時沒有把其賺取的佣金計算在內,原告人便向被告人提出索償。

 

此案件的判決反覆,最初在勞資審裁處審理,其後案件分別被原告人和被告人上訴至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審理。終審法院於2006年裁定僱主Lisbeth上訴得值,僱主在計算年假薪酬及假日薪酬時,不用把按月累積及結算的佣金計算在內。此案件是非常重要的案例,引起了不少僱主和僱員的關注。雖然案件已由終審法院審理,但有關爭議尚未告一段落,此案例引發立法會修訂相關法例。

 

現時有關爭議已由立法會透過修訂相關法例清晰化,修訂的法例(《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於2007713日生效,不論僱員的薪酬屬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其年假薪酬及假日薪酬和若干其他法定權益的計算方法,均須參照其過去12個月來「賺取的工資的每日平均款額」來計算。因此新法例實施後,在計算年假薪酬等法定權益時,上述案件的僱員所賺取的佣金亦須計算在內。僱主在新法例實施後,必須多加注意上述各項薪酬的計算方法,以免觸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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