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4 23/7/2007

 

食肆按例

不能聘13歲兒童

蘇文慧律師

收到何太太的來信,她表示希望十三歲的女兒嘉欣可藉暑假空閒時間做暑期工,以吸收工作經驗及增加社會閱歷。可是當女兒應徵快餐店暑期工時卻因年紀太小而不被僱用。何太太大感困惑,她不明白為何比自己女兒還小的孩子能受僱作小演員,但女兒卻不能做暑期工。

 

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兒童」指年齡未滿15歲的人士。不足13歲的兒童不可以被僱用 (香港法例第57B章僱用兒童規例第4)。至於13至未滿15歲之兒童,僱主在聘請他們時需要遵守特別的條件,並且不可以僱用這些兒童在工業經營內工作或從事某些職業,例如在任何酒店、公寓、熟食店、咖啡室、酒樓或任何類似場所的廚房工作

 

嘉欣今年十三歲,若她不是應徵快餐店的廚房工作,在法律上她已經可以工作,但僱主在聘用嘉欣時須遵守若干條件。嘉欣目前尚未完成中三課程,僱主須在僱用她前查驗她有效之在學證明書,並且取得她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同意書表示同意嘉欣就業。此外,她在暑假期間不得在任何一天工作超過八小時,並不可在早上七時之前或晚上七時之後工作,亦不可連續工作超過五小時而其後無最少一小時的用膳或休息時間等。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嘉欣是可以被僱用的。可是快餐店的工作可能涉及廚房工作,快餐店老闆可能為了避免觸犯法律而不聘用嘉欣。

 

至於何太太詢問有關聘請兒童藝員的問題則較為有趣。其實勞工處處長可以豁免任何人或任何類別的人受根據僱傭條例所訂立的任何規例所規限 (香港法例第57章第73)。有意欲僱用兒童藝員的僱主,須事前以書面向處長提出申請。而為了發展藝術及培訓人才,勞工處處長可考慮個別情況而出豁免。這才會出現了比嘉欣還小的孩子受僱作小演員的情況。

 

其實,香港法例對僱用兒童的規定主要是以避免妨礙兒童學業及保障他們利益為大前提。嘉欣今年只有十三歲,除了當暑期工外,大可以考慮參加其他課外活動以增進知識及擴闊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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