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22 3/7/2007

警需合理搜身

市民毋須驚慌

陳志輝律師

 

 

讀者王小姐來信,她自小對警員感到十分畏懼。一天晚上,王小姐在街上看到兩名穿著制服的警員朝著她的方向走近,王小姐一時情急,突然轉身急步朝相反方向走,並不時回望警員,兩名警員於是追上前去把王小姐截停,並要求其出示身份証。王小姐想知道自己的權益及警員可否對其進行搜身。

 

警員的職責為維持香港的治安,王小姐遇到警員時實在不用太恐懼。王小姐今次被警員要求其出示身份証,可能是警員看到王小姐突然轉身急步朝相反方向走而認為王小姐行動可疑,於是把其截停。

 

其實,不論任何時間,警員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任何船隻或交通工具上,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或任何人是該警員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者,該警員可截停可疑者,並要求其出示身份証供警員查閱。如有需要,警員可向可疑者進行搜身。警員甚至可扣留可疑者一段合理的時間作搜查之用﹙香港法例第232章《警察條例》第54條﹚。

 

一般而言,當警員截停可疑者時,會簡略說明他們所懷疑的事情。如果可疑者未能對有關事項作出滿意的解釋,警員或會對其進行搜身,以找尋證據證明其身份及所作行動的原因。由於王小姐是女性,假若警員要進行搜身,搜查的任務不可由男性警員執行,必須由女警執行。

 

假如王小姐能夠多了解警員的職責及工作性質,相信可以減低其對警員的畏懼反應從而避免不必要的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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