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22 9/7/2007

 

授權親友售賣樓宇

彭雪輝律師

 

讀者陳老太太將要到外地旅行,但期間又有物業出售,因此想委託孫女代為辦理樓宇買賣手續。陳老太太從朋友口中得悉可以預備一份授權書 (Power of Attorney)。朋友告訴她有一種根據第七條附表制訂的授權書,又有一種持久授權書,但她不知道哪一種較為適合和預備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其實授權書分為幾種,主要的差別在於它們有不同的效力,亦有不同的簽訂程序。

 

授權書是可以根據授權書條例 (香港法例第31) 7條所制定。第7條的附表載有一份授權書的格式。這種格式下的授權書為全權授權書,若孫女所持的是這種,她便可變賣陳老太太所有的財產。而授權書由授權人在一位見證人面前簽妥,交受權人持之行事便可。

 

若陳老太太覺得這等授權書權力過大,而她只要求孫女替她出售某個物業的話,她可以委託律師草擬一份固定授權範圍的授權書,規限孫女只可做什麼事,例如只可以處理某一特定物業單位的買賣。

 

值得留意的是,以上的授權書雖然在陳老太太精神健全時訂定,但該授權書的效力在授權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而無法處理個人事務時會被撤銷。在此情況下,陳老太太可考慮使用「持久授權書」(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

 

「持久授權書」是一種不會因授權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而失去效力的授權書 (香港法例第501章持久授權書條例)。此等授權書有特定格式,亦必須由授權人在一名律師及一名註冊醫生面前簽署。

 

其實陳老太太不用操心,只需找一位律師,為她預備適當的授權書,陳老太太便可安心出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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