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4 30/7/2007

匯票條例

陳志輝律師

 

讀者李先生是愛車之人,較早前付了十萬元的支票作為購買吉普車的訂金,並簽下了合約;合約條文規定要是先生違約,車行可以沒收訂金。但後來李先生看中了另一部跑車,他把心一橫,決定放棄吉普車,改為購買跑車。於是,李先生立刻聯絡銀行把支票取消,同時又致電車行負責人有關此事。車行負責人知道後怒火中燒,表明李先生一定要賠償訂金,否則採取法律行動。李先生理直氣壯,認爲他既然沒有取車,訂金理應歸還。究竟李先生是否可以擅自把支票取消呢

 

支票是一種以銀行為受票人的匯票,在有人憑票要求付款時須予款額。根據香港法例第19章《匯票條例》,支票被退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向出票人或票據債務人追討票款。

 

雖然該條例第48條規定當匯票因不承兌或不付款而不獲兌現時,持票人必須向出票人發出「不兌現通知」,但是本案中,李先生已給予銀行止付的指示,屬該條例所述的例外情況,因此車行毋須發出「不兌現通知」。

 

其實李先生應明瞭,在法律上,支票與現金有相同的價值。付款時用支票還是用現金,效果是一樣的。既然購物以現金支付時不可退款,那麽李先生以支票支付訂金也是同樣道理。因此,李先生不可擅自把支票取消 ,加上李先生在簽合約時,已同意要是他違約,車行可沒收訂金。

 

由於此案涉及的金多於五萬但又少過一百萬,車行負責人可以入稟區域法院追討有關訂金。基於李先生已簽下合約,其後又把用作支付訂金的支票取消,一般情況下,李先生實在無法抗辯,車行可以此為理由,向法院申請作出先生敗訴的簡易判決,向李先生追討十萬元訂金(香港法例第336H章第14條)。因此先生在換車的同時,必須注意已簽訂的合約内容及相關法律,以免因違約而遭車行追討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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