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1 4/6/2007

 

聯誼會領牌須知

 

蘇文慧    執業律師

 

最近收到讀者蔡先生的來信,想知道在香港經營聯誼會所有什麼事項要注意及是否需要申請牌照。

 

多謝蔡先生的來信,因為他在開業前先向律師問清楚專業意見,以免招至不必要的麻煩或損失。首先,聯誼會所是屬於會社的其中一種,受《會社(房產安全)條例(376) (“該條例”)所規管。該條例說明在香港經營會社,必需要向民政事務總署之牌照事務監督申請有關牌照;而其他受規管的會社包括麻雀會所、運動/健身會所、影視會等。如果違反規定,最高刑罰為HK$200,000及監禁2年。較早前一間位於尖沙咀,置有七十部電腦的網吧,因為無牌經營而被罰款HK$13,000;而一間位於長洲,置有六張麻雀枱的小型會所,亦因無牌經營而被罰款HK$2,300

 

其實,香港法例要求經營會社需要申請牌照,主要是以保護公眾利益為大前提。而發牌要求方面,是以會社所處大廈的種類、設計、出入方法、結構安全、消防設備等為考慮,以確保市民的生命及財產受到保障。另外,蔡先生亦要注意,開設聯誼會所所在地的大廈地契及公契條文,是否容許經營聯誼會所;因為每座大廈的地契及公契條文有所不同,有關詳情蔡先生向專業律師諮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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