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9 18/6/2007

 

同居男友逝世失依靠

彭雪輝律師

 

 

收到讀者胡女士來信,她與男朋友陳先生在他的半山住宅同居七年,雖然陳先生的父母及妻子已離世年,但在陳先生與亡妻所生的四名成年子女反對下,胡女士並沒有與陳先生結婚。富有的陳先生每月給予胡女士若干金錢作生活費及家用,胡女士本身亦一直是全職家庭主婦不久前,陳先生病逝,胡女士據悉男朋友沒有立遺囑而她又不是她的合法妻子,生活頓感失去依靠,感到十分擔心。胡女士想知道她是否可以從男朋友的遺產中取得一點金錢作生活費。

 

一般來說,陳先生在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離世,他的遺產將全部由他的四名子女繼承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不過,胡女士不用太擔心,因為香港法例中有條文可以保障她的權益。由於陳先生離世時居於香港,胡女士在緊接陳先生離世一段長時間跟他建立親密的同居關係,生活所需亦全靠他供養,胡女士可向法庭申請合理的經濟供養以維持她的生活香港法例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法庭可以根據胡女士的情況作出不同的命令,如從陳先生的遺產中定期付款或一次過支付整筆款項給胡女士把陳先生的一部份財產轉移給胡女士等。

 

法庭在作出命令時,會考慮不同的因素包括胡女士及陳先生的四名子女現有及在可預見的將來可能會擁有的經濟資源包括謀生能力及會面對的經濟需要;陳先生對胡女士及四名子女的義務和責任;陳先生遺產的多少及性質及陳先生與胡女士關係的密切程度等。

 

以胡女士的情況來看,實在有機會從陳先生的遺產中取得合理的經濟供養。在處理與男朋友分離的哀傷情緒的同時,胡女士亦可找律師詳談,為自己日後的生活作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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