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2 28/5/2007

香港結婚所需文件

陳志輝    執業律師

 

讀者為香港居民,其朋友數年前曾經在香港辦理《結婚聲明書》,在中國公証人面前簽署後前往國內結婚。最近讀者在國內結識了女朋友,並從報章知悉香港的律師事務所也可以辦理結婚手續,現想知道需要帶備什麼文件。因讀者的未婚妻曾經離婚及打算在結婚前一星期才來香港,讀者想知道這是否可行。

 

自香港入境事務處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委任第一批婚姻監禮人後,擬結婚之人士可選擇聘用婚姻監禮人在任何時間在香港任何法律許可的地方舉行婚禮(《婚姻條例》所指的特許禮拜場或婚姻登記處除外),而執業不少於七年的律師亦可於參加有關課程後申請成為婚姻監禮人。 

 

讀者若希望律師事務所代為遞交擬結婚通知書,須於結婚日期前三個月内帶同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証及其未婚妻的通行証及離婚証往選定的律師事務所辦理有關手續。如其未婚妻離婚超過兩年,須在國內公証處申請作一份未再婚聲明書。結婚日期不能在遞交通知書的十五日內,亦不可遲於遞交通知書後三個月。如準新人其中一方未滿二十一歲,便須根據《婚姻條例》出示有關人士的同意書,而給予同意的人士亦須與婚姻監禮人會面。由於國內人士所持的通行証的有效日期為約七至十四日,讀者的未婚妻於辦理結婚手續時可把有關文件交給讀者代為遞交,其本人可於結婚當日才抵達香港。 

 

若讀者想獲取更多有關資料,可向香港入境事務處及香港律師事會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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