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1 14/5/2007
離職通知書及離職所享福利
陸永雄 執業律師
最近有讀者來信詢問,謂他收到僱主的書面通知,終止其僱傭合約,但又不知到僱主可否藉放僱員年假,以縮短通知期。他亦想詢問在離職時可否享有未放的7天有薪假期。
根據「僱傭條例」(57章)第6(2)條,如僱傭合約是為期超過1個月並可按月續期的合約,但無規定通知期限,則任何一方終止合約時需給予對方不得少過一個月之通知。 但如該僱傭合約訂明有關所需通知期,僱主與僱員其中一方如要終止連續性僱傭合約(即僱用超過連續4星期,所謂連續性,是指僱員在連續4星期而每一星期至少為僱主工作超過18小時),則通知期為議定的期限,但不得少於7日,終止方為有效。該條例第6(2A)條亦提到,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是不可縮短的,即是說任何一方都不能以未放的年假代替通知期,除非得到對方同意。
在離職的同時,僱員是可享有其僱傭合約的福利,如他還有7天未享用的有薪假期,他是可以獲取相等於7天工資的薪酬。如還有尚欠僱員應得的報酬(如佣金),僱主在僱員離職時亦應一同給予僱員,否則僱員可循法律途徑追討賠償。
在此亦一提,若僱傭合約是屬於連續性的合約,僱員離職時是可根據該條例第41AA條享有有薪年假[由7天至14天不等,視乎工作年期而定,可參考該條例第41AA(10)條]。同時該條例第11F條說明,如僱員的合約為連續性及已工作超過3個月(包括試用期滿的3個月),僱員是可按其工作月計享有部份年終薪酬(僱傭合約在1997年6月27日之前訂立而沒有訂明僱員是可享有年終薪酬或僱主有酌情權是否給予年終薪酬予僱員或僱員根據該條例第6條給予僱主通知終止其僱傭合約則例外)。如在離職時已工作滿9個月,僱員便可享有9/12的月薪工資的年終薪酬。所以,僱主在給予通知書終止有關僱傭合約時應注意上述條例第11F及41A 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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