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 A12 16/4/2007

 

遺囑受益人當見證

 

彭雪輝    執業律師

 

讀者陳小姐查問,其母親已先於父親離世,父親曾在家中立下遺囑,把遺產遺贈給她的大哥、二哥及她本人。陳老先生當時知道訂立遺囑需得到最少兩位見證人在遺囑上簽署作實方為有效,由於陳老先生當時找不到其他人仕,故陳老先生便要求當時在家的大哥與二嫂作其遺囑見證人。最近陳老先生過身,陳小姐現希望知道其父親的遺產是否需根據這份遺囑作出分配。

 

根據香港法例《遺囑條例》(30) 10條,任何人如見證遺囑的簽立,而該見證人亦是遺囑受益人或受益人的配偶,該遺囑對該受益人的施惠均屬無效。但見證人仍獲接受為見證人,以證明遺囑的簽立,或證明該遺囑具備或不具備效力。

 

雖然該遺囑如符合法例其他要求則仍屬有效,但由於陳小姐的大哥及二哥分別是遺囑見證人及見證人的配偶,根據《遺囑條例》第10條大哥與二哥就不可領取任何遺產,而陳小姐則可領取遺囑中其父親所遺贈給她的遺產。如遺囑沒有條文分配剩餘的遺產,則原訂分配給陳小姐的大哥及二哥之遺產則根據香港法例《無遺囑者遺產條例》(73) 4條全歸子孫按房均分(如陳先生只有三名子女,則陳小姐的大哥、二哥及其本人可分別獲得餘下遺產之三分一)

 

由此可見,各讀者在訂立遺囑前必須先清楚了解《遺囑條例》對見證人的規定,避免遺囑變成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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