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3 23/4/20007

 

準租客慎防陷阱

 

陳志輝    執業律師

 

有讀者於二零零六年初與業主簽下街約租用某一商舖三年。當時讀者知悉該商舖已經抵押給銀行,在業主的遊說及未有尋求法律意見的情況下,讀者未有要求業主索取銀行同意便租用該商舖,並花了數十萬元作裝修。最近讀者知悉業主已破產並收到按揭銀行來信,聲稱已取得法庭收樓令,現要求讀者遷出商舖。讀者現想查詢他是否要按銀行的要求遷出。

 

一般按揭契都會包含一項條款,規定按揭人(業主)在把按揭物業租予第三者(租客)時必須先取得其同意。假如銀行已同意業主把物業租予租客,即使他日業主無法供款而導致銀行收回該物業時,租客仍可繼續使用該物業,並把有關租金交予銀行。

 

相反,假如業主在把物業租予租客時未取得銀行同意,因業主違反了按揭契的條文,銀行有權收回該物業。由於業主與租客簽訂的租約對銀行沒有約束力,即使租客願意交租給銀行,銀行也不一定要接受有關租金並有權要求租客遷出。若租客不肯遷出,便成為了侵權者。

 

由於讀者的業主在未取得銀行同意的情況下出租該商舖,除非銀行同意讓讀者繼續租用該商舖,否則讀者必須應銀行之要求遷出,以避免不必要之訴訟。

因此,提醒各準租客在簽訂租約文件前,應先在土地註冊處作土地查冊,查閱該物業是否已抵押給銀行。假如物業已抵押給銀行,便應要求業主提供銀行同意出租書,以免在租約期滿前被銀行趕離租用之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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