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7 30/4/2007

 

機艙內受傷  兩年內索償

 

黃麗顏    執業律師

 

讀者張小姐查問:

張小姐於去年中與友人出外旅遊。回程時,乘坐一航空公司的飛機返港。在飛機上張小姐被安排坐在一個靠近通道位置。於飛機飛行途中,機艙服務員分派午餐時,由於該服務員所操控的餐車十分貼近張小姐的座位,結果張小姐的左手被該餐車撞傷。到達香港後當天晚上,張小姐因為左手感到痛楚,所以便前往就近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張小姐希望知道其人身傷害的申索損害賠償有沒有時間限制。

 

根據香港法例<<時效條例>>347章,人身傷害的時限在一般情況下,原告人須由受傷當天起三年內,從普通法人身傷害索償就要求損害賠償作出法律訴訟。但基於張小姐受傷的情況與一般不同:當時張小姐是機艙內的乘客。根據香港法例<<航空運輸條例>>500章及附表1A<<蒙特利的公約>>章,若旅客在機艙內因意外引致身體受傷害而產生損失,該旅客須在()抵達目的地的日期或()飛機應該抵達的日期或()運輸停止的日期起兩年內向承運人提出法律訴訟。

 

另外,倘若張小姐當時並非旅遊,而是以僱員身份出外公幹回港而乘坐該飛機,根據香港法例<<僱員補償條例>>282章,僱員若於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引致身體受傷,張小姐須於意外發生後2年內向區域法院提出僱員補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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