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1 9/4/2007

 

婚前所立遺囑是否有效 ?

 

彭雪輝    執業律師

 

近日有讀者來信指其父親在世時立下遺囑遺贈全部遺產給她一人,及至其父親死後,一位國內女士來港自稱是其父親的太太,讀者才知悉他於立遺囑後數月在國内迎娶了該位女士,該女士並聲稱自己對讀者父親之遺產有權益,故讀者想知道原本的遺囑是否仍然有效。      

    

根據香港法例《遺囑條例》(30) 14條,立遺囑人於簽立遺囑後締結婚姻,該遺囑即予撤銷,除非有關遺囑是專為預期有關婚姻而訂立,而遺囑内也有此聲明。因此如果讀者父親在香港立遺囑後締結了一段有效的婚姻,其於婚前所立的遺囑便根據《遺囑條例》而自動失效。

 

在此情況下,讀者父親的財產如何分配則視乎其於結婚後是否有另立遺囑。如有的話,讀者父親的財產便根據其最後所訂立的遺囑作分配。否則,讀者父親的遺產將根據香港法例《無遺囑者遺產條例》(73) 4條分配,讀者父親現遺下妻子及後嗣,無論其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後嗣是否仍在世,該妻子可先取得讀者父親遺產中的五十萬元的淨款額,該剩餘遺產的一半也歸妻子所有,另一半則歸讀者及其兄弟姊妹所有。

 

總括而言,立遺囑的重要意義為根據立遺囑者的意願在其死後分配有關財產, 故各讀者在立遺囑時需清楚了解《遺囑條例》,因締結婚姻將撤銷之前所立之遺囑,   各讀者在結婚後要考慮是否需要重新訂立遺囑。如有需要,應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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