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3 19/3/2007

 

傷亡賠償金額因人而異

 

張西媛    執業律師

 

最近收到一封讀者來信,稱他曾在一宗交通意外中受傷,而意外時他是車上一名乘客,司機是他的一位朋友。意外是由另一架車衝紅燈引致,現在該讀者已透過民事訴訟向另一架車的司機成功追討賠償。

 

該讀者來信查詢為何他和他朋友同樣受傷,賠償結果卻相差甚遠。

 

筆者不清楚是否另一架車司機已承認全部責任,如是,則所爭議的問題僅是賠償金額。在人身傷亡索償案中,賠償一般分為以下幾類。首先是痛楚、痛苦及失去生活樂趣(pain and suffering and loss of amenities)方面的賠償。在此,法庭會考慮傷者的受傷情況、受傷經過、所受的痛苦、接受的治療、受傷後的後遺症所帶來身心的創傷和痛苦及生活起居的不便。在此,如果該讀者與其司機朋友受傷程度不同,賠償金額會相應不同。就算他們的傷勢相似,傷勢所引起的後果也不同。例如,朋友如是一名網球高手,則其手部受傷無疑會對他造成更多的痛苦。

 

同樣,這也會影響另一類的賠償,即是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如果傷者是體力勞動者而傷在腳部,其賠償相對一名寫字樓文員受同類傷會略高。

 

另一類為由於意外引致的金錢損失,如病假引起的收入損失、醫藥費、交通費、補品等。這類賠償當然也視乎不同傷者之實際支出而不同。

 

再有一類為喪失未來之收入。法庭根據傷者的受傷情況和其工作性質,受傷前後的工作轉變,考慮所受傷害對傷者將來之工作會否有影響,並視乎受傷程度作出一筆賠償。

 

由此所見,即使該讀者與司機朋友受傷類似,其賠償結果會因以上不同因素而不同。

 

本文內容純屬個人意見,並不代表香港律師會立場。

香港律師會鄭重提醒讀者,本文所載之內容是參照文章刊登日適用法律而提出看法,並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讀者如有個別法律問題,應當就其個別情況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

任何人士如因文章所載或漏載的資料而引致任何損失或損害,香港律師會及撰寫文章的律師絕不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