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0 5/3/2007

 

『覆核』乃最簡單快捷上訴方式

 

謝禮滿   執業律師

 

最近有傳媒就某裁判官主動覆核一宗案件之判刑而廣泛報導。有讀者詢問有關的程序。其實,在香港每一位不論其在裁判署,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庭被判定犯有刑事罪者均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見香港法例第383章人權法第II部第11條第四項)。

 

香港的裁判署是本港審訊刑事罪的最初級法院。正如上文所述,任何在裁判署被定罪者,均可申請上訴。途徑大致上有三款: 一、以上訴通知書的方式上訴(見裁判官條例第113條);或二,就法律觀點提交案件呈述的上訴(見裁判官條例第105條)。以上兩項上訴申請均由高等法院大法官審理。除以上兩種上訴方式外,還有一種較快捷及簡單的上訴申請 覆核。

 

覆核是由原審裁判官處理,權力詳注於裁判官條例第104條內 : 即任何一方,即控方,或辯方,或原審裁判官本身,可在案件裁定日起計十四天內對該判決(不論定罪或判刑)作一個覆核。申請方法亦十分簡單,只需申請方書面通知原審裁判官之書記及另一方便可。裁判官的覆核權力十分廣泛,原審時的定罪或判刑均可更改或取消,亦試過由原審時的無罪釋放被覆核為就應修訂控罪的罪名成立。(見Poon Chau Cheong v.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為避免混淆,建議覆核以後可稱為裁判官自我覆核,以避免與司法覆核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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