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4 5/2/2007

 

買樓口頭優惠須列合約

 

蔡小玲        執業律師

(Ms. Shirley Chua)

 

讀者新婚燕爾,又升職加薪,計劃購置新居改善家人生活。最近曾参觀多個新樓盤,各地產代理均落力游說其樓盤的好處,並口頭承諾發展商會向買家提供多重買樓優惠,如樓價之百分比以現金回贈,首兩年免息免供,加送上會律師費等,但發售單位數目有限,欲購從速,以免向隅。讀者聽朋友說準買家必須先付樓價百分之五作為首期,及需提供給代理其身份証,才可得到發展商的出售單位價目表。讀者是買樓初哥,對此等手續不甚了解,希望能更清楚明瞭箇中運作。

 

一般而言,地產代理除非得到所代表樓盤發展商之正式授權,才可對準買家代表該發展商作出授權範圍內之承諾,例如給買家任何優惠或回贈。從消費者及準買家角度,所有口頭承諾的任何回贈或優惠條件,必須在樓宇買賣合約內以書面清楚列明此等有關細節,一來可避免將來爭拗,亦可更保障買家利益。

 

就地產代理發放新住宅樓盤銷售數字的廣告而言,根據《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常規規例》)第91)條,地產代理必需在發放前核實有關資料,不可隨意發放有關的虛假或誤導性陳述廣告,違規者可遭受地產代理監管局的紀律制裁。

 

另地產代理要準買家提供其身份證之要求,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7A(1A)7A(2)條,任何人士不可以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保管他人的身份證。故此,如準買家要求地產代理交回其身份證,地產代理除非有合理原因或辯解,不能不依準買要求將其身份證即時按準買家要求物歸原主,否則不合作者有可能抵觸相關法例。

 

最後,如所推銷的新住宅樓盤是根據政府批地條款和預售樓花同意書計劃下開售,發展商只可在與買家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時,才可收取買家約樓價百分之五的訂金。除此之外,發展商或其代理均不可向買家收取其他任何種類、形式的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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