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0 26/2/2007

 

網站超連結是否侵權

 

陳曉峰    執業律師

胡玉瑩    見習律師

 

最近收到一名讀者來信,謂他正在建立一個個人網站,當中提供超連結(hyperlink)至其他人或公司的網頁,希望查詢是否需要取得許可否則會否侵犯知識產權法?

 

本港的法例雖然暫時未有説明網站提供超連結會否侵犯知識產權和事前是否需要取得許可,但是,由於香港仍然行使普通法的地區,所以其它行使普通法國家的案例對香港而言有一定的參考和借鑒價值,並且是可作依據的具有説服力的案例。 根據這些案例,網站在沒有許可的情況下超連結至其他網站是有一定的風險的。

 

其中牽涉到版權的問題,讀者或會認爲資訊一經放到互聯網上就意味著可以任意使用或超連結。但是,1996年英國一報社Shetland Times提出訴訟稱另一報社Shetland News的網站超連結至其網站的其中一個網頁侵犯了它的版權。法庭的臨時判決亦認爲Shetland News的超連結侵犯了Shetland Times擁有的版權。

 

此外,網站超連結有可能引起商標的爭議。一個關於網站超連結的美國案例也相當有趣,值得一提。1997年,售票網站TicketMaster控告微軟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在微軟Seattle Sidewalk 網站超連結至它非首頁的網頁,由於贊助商的廣告刊登在網站的首頁,微軟的 é深層超連結û (即直接超連結至非首頁)令讀者跳過首頁刊登的廣告,影響贊助商的利益。最後,經庭外和解TicketMaster容許微軟超連結至其網站的首頁。

 

讀者也應考慮該超連結會否構成誹謗,如切勿把内容不雅的網站超連結至他人或公司的網站。最理想的做法是先確定該網站是否容許第三者網站超連結及是否需要向該網站支付費用,並在徵得書面批准後才進行超連結至該網站的首頁。

 

 

本文內容純屬個人意見,並不代表香港律師會立場。

香港律師會鄭重提醒讀者,本文所載之內容是參照文章刊登日適用法律而提出看法,並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讀者如有個別法律問題,應當就其個別情況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

任何人士如因文章所載或漏載的資料而引致任何損失或損害,香港律師會及撰寫文章的律師絕不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