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1 10/12/2007

 

安樂死的核心問題

關惠明律師

 

        最近,斌仔批評某官對安樂死的立場,令這個話題再被炒熱。

 

        多年以來,香港法律沒有禁止人自殺,卻不容許人教唆他人自殺。香港法例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B(1)條規定:任何人協助、教唆、慫恿或促致他人自殺或進行自殺企圖,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4年。

 

教唆殺人       罪成囚14

        安樂死可以分兩種,一種是求死的人想死但沒有行為能力,因此要假他人之手。斌仔的事例屬於這一種。

 

        另一種是病人已沒有知覺,他的親人想早日結束病人痛苦,或自己的負擔,因此希望提早了結病人的生命。其中第一種情況據現行的法律是協助自殺,先作討論。

 

        斌仔自意外受傷之後,全身癱瘓,多年之後,覺得生不如死,因此寫信特首要求安樂死。先不說法律問題,如果特首真的批准其請求,那應該由誰動手?最方便的自然是醫護人員。香港一向的醫療傳統是要盡一切辦法救活傷病人士。如今反其道而行,誰下得了手?而且又應由誰執行?是不是由政府立法指定某幾個醫生有權殺人?誰有權獲得此殺人的牌照?資格如何鑑定?以上種種問題,在立法階段就肯定爭論不休,斌仔可能等到90歲也不能如願。

 

怎確定病人真實意願

        更重要的是,如何確定病人的真實意願。像斌仔那樣清醒而又確實有求死決心的例子,僅屬事例的一端。如大部份婦女在生產時都叫生叫死,叫醫護人員把她們殺死算了,這種話當然不能當真。

 

        另一種常見的情況是末期癌症病人,須承受極度痛楚。如果他們有權要求安樂死,那醫院就不再是醫院,成了刑房。面對精神病患者,就算是他們真的有心求死,醫生又怎可能當真?因為現在大部份精神病都有藥可治。沒有安樂死,醫護人員根本不用面對前述的問題,只要專心治理病人,便盡了天職。至於第二種安樂死,屬於教唆謀殺,問題更複雜,將會另文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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