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0 24/12/2007

 

安樂死二

關惠明律師

 

兩星期前講過安樂死之一種,即求死的人是清醒的如斌仔,要求他人早日了結其生命。今天再講另一種安樂死,是病人已無知覺如植物人,其家人要求了結其生命,以放下重擔。這一種安樂死的爭議性更大。

 

早前在美國就有一宗事例,有一個女人昏迷了多年,而且要倚靠醫療器具維生,後來她的丈夫向法庭申請容許撤走其醫療器具,法庭批准了,沒多久這女人也就死了。這件事引起很大的爭議,反對的一方指出,這女人的丈夫想她早死,是想早日得到她的保險賠償。這個其實不是問題的核心,最重要的是,法庭為什麼有權決定某個人的生死?這個問題在香港特別值得研究。

 

香港已沒有死刑,因此香港的法庭已沒有權力取去任何人的生命,無論他如何罪大惡極。如今竟然有人(不是病人本人)叫法庭取去一無辜者的生命,不要說憑什麼標準,單單是法庭有沒有這個權,已是一個憲法上的問題,而其中牽涉的道德問題,更是三年也講不完。如果為了節省醫療費用就要殺人,香港還是不是人的社會?香港對動物可以施行人道毀滅,對人就從來都不可以。這其實也是全世界文明社會的共識。所以不必看申請人的動機,只要想清楚誰有權決定,誰有權動手,就知道安樂死在法理上是不通的,更不要說道德上的考慮。

 

另外,斌仔要求特首批准他安樂死在法理上也不通。香港的行政長官從來都沒有處死任何人的權力,他憑什麼可以批准斌仔的要求?

 

我對斌仔的處境極度同情,我只可以祝願他堅強地活下去。現在的醫療發展勢頭很好,說不定在不久的將來,斌仔的情況有藥可治。千萬不要再提什麼安樂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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