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0 3 /12/2007

 

垃圾電子訊息的剋星 - 淺談«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陳曉峰 執業律師

 

最近收到讀者張先生的來信,因經常接到帶有錄音廣告的本地電子行銷電話而飽受困擾,所以想知道此類電話有沒有違反相關的香港法律?

 

多謝張先生的來信。對張先生的困擾,我也有同感, 記得筆者有一次出外旅遊,手機一響,還以為是家人或朋友來電,殊不知一接聽都是某品牌的錄音廣告;還有一次,一天內收到了多達一,二十封的廣告電郵,著實讓人煩惱。那麼怎樣去處理這些既浪費時間,而又讓大家無所適從的垃圾電子訊息呢?這早已是一件刻不容緩,迫在眉睫的事情了。對此,新出臺的«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從法律的層面提供了解決的辦法。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20075月獲得通過成為法律,分兩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已經於同年6月起生效,而第二階段則會於20071222日起正式生效。

 

從字面上,張先生可以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窺見一班了,它乃香港本身的反濫發訊息法律,旨在對促銷電子郵件,傳真,錄音電話,手機短信和視像訊息等類訊息進行規管。

 

從規管範圍來看,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安排很周密和細緻,其適用於發送給香港電話號碼的訊息(不論該號碼在香港境內使用還是漫遊在香港境外),在香港收到的訊息(不論收訊人是否為香港居民),以及由身在香港的人士,香港公司或訊息發送之時在香港開展營運活動的機構發送或授權發送的訊息。

 

從罰則來看,條例絕非紙老虎。譬如,按條例規定,如果使用位址收集軟件搜集電郵位址,並在未經收訊人同意的情況下發送商業電子訊息,以及採用字典攻擊法暴力攻擊法等濫發訊息的手法,即屬違法,最高刑罰則為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5年。如果是採取將相關資料交由海外機構濫發等欺詐行為,則會由警方處理和調查,最高刑罰則由法庭決定(罰款無上限及監禁十年)。罰則之重由此可見,其對濫發垃圾訊息的行為應有較強阻嚇力。

 

無可置疑,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將會提高市民對香港濫發訊息問題的意識,認清濫發訊息本質上是違法的事情,有助於確定實務標準,促進電子直接行銷行業的健康成長。不過,離根本上減少或是徹底解決濫發垃圾電子訊息現象的目標,還有一條很長的路要走。一旦問題發生,如何舉證?效果怎樣?這些都還是未知之數?嚴格有效地執法是關鍵,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只會讓«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變成曇花一現,海市蜃樓。

 

另外,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沒有針對人對人的電話促銷行為作出規管,而往往人對人的電話促銷行為相比垃圾電子訊息而言,其滋擾性更甚之,市民的投訴也更多。因此,規管垃圾電子訊息的立法和執法,應該不斷檢討,因地制宜,因勢利導,因應變化而進行調整,以臻完善。

 

因此,張先生可以依照«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對致電予他的電子營銷商,追討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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