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9 31/12/2007

 

「拾遺不報」都算犯法?

拉貝灑義 法學博士

 

朋友說,她的親戚陳女士某日在街上拾到一部手機,接著帶回家中自用。豈料數天後警方追查到她家中,對她進行拘控。她認為自己並沒有犯法,將拾得的手機據為己用無疑是不誠實的行為,但這只是道德上的問題,無論如何不會嚴重到犯法吧。她焦慮萬分,到處向朋友詢問該如何是好?

其實,陳女士可以自行聘請律師應訴,或者向設於裁判法院的當值律師服務尋求協助。由於缺乏詳細資料,筆者一時間亦未能給予陳女士完整的法律意見。但是,根據《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0章)第2(1)條,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

 

拾得手機  不料遭拘控

陳女士拾起手機,已經構成挪佔行為,而她拾得的手機分明是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因此她把手機帶回家中,這就顯示了她有永久地剝奪另一人的財產的意圖。從表證看來,陳女士的行為應已符合刑事控罪元素的其中四項。最後一項元素是陳女士是否不誠實。

裁判官在對陳女士是否不誠實作出裁定之時,必須考慮一般人的誠實標準以及陳女士本人的主觀標準。所謂主觀標準是指陳女士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否不誠實。既然陳女士也認為自己這樣做是不道德和不誠實的,這已經符合了主觀標準。另外,姑勿論拾得的手機的價值有多不值錢,甚至低至幾元或拾數元,它仍是一項有價值的財物。如果拾遺者將拾得的手機交給警方處理,警方大有可能可以找到機主。裁判官可能認為在一般人的眼光之中,將拾得的手機據為己有是一項不誠實的行為。在滿足客觀和主觀的不誠實標準的情況下,陳女士拾遺不報的行為可能已構成盜竊罪。下次,我們將討論如果陳女士被法庭裁定有罪,她將可能面對什麼樣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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