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0 5/11/2007

 

超載

陳志輝律師

 

 

讀者何小姐將探望朋友夫婦剛出生不久的嬰兒,該朋友夫婦提議當天帶同嬰兒以他們可載5人的私家車接載何小姐及他們分別10歲、8歲及5歲的兒女一起外出郊遊。何小姐屈指一算,朋友夫婦2人,連同3名小童及自己,即使嬰兒不佔座位,該車還是需接載3名成人及3名小童,何小姐怕車子超載,提議自己自行到郊遊地點跟朋友一家會合,但該朋友夫婦卻堅說沒有問題,車子不會超載。何小姐想知道以上述的情況而言,該朋友夫婦的建議是否會令可載5人的私家車超載。

 

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53條),在確定車輛可運載的人數而言,不足3歲的兒童不計算在內;而33歲或以上的兒童,如每人身高不超過1.3,則算作2人。

 

根據何小姐所提供的資料,剛出生不久的嬰兒不足3歲,故不計作乘客。除非該3名小童每人之身高均不超過1.3米,否則該輛可載5人之私家車將屬超載。因3名每人身高不超過1.3米的小童作2名乘客計算,加上3名成年乘客,共5名乘客,沒有超載。但若身高不超過1.3米的小童不足3名,則每1名該等小童均作1名乘客計算。因此,只要其中1名小童的身高超過1.3米,該3名小童會算作3名乘客,加上3名成年乘客,共6名乘客,該車將屬超載。由於何小姐於來信中沒有提及該3名小童的高度,故未能確定該車會否超載。

 

順道一提,任何司機載客超過車輛牌照上規定的數目,即屬違法,除非領有超載許可證。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240章附表),超額載客可被定額罰款港幣四百五十元。因此,假若的士司機將接載的乘客人數超出法定限額,司機有權拒絕乘客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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