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4 12/11/2007

 

僭建物傷人責任誰負

梁匡舜 律師

 

劉先生現擔任西環一幢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 (“法團”) 主席,他發現大廈某單位僭建了一石屎簷篷,而該簷篷連接着大廈的外牆公用部份。最近,劉先生得悉終審法院有一宗案件,關於一幢大廈的外牆僭建石屎簷篷剝落擊斃一名小販,最後裁定法團須要負上法律責任。劉先生想知道一旦僭建物墮下引致他人受傷,法團是否需要負上法律責任。

 

劉先生提及的是國榮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一案 (FACV 4 / 2007),事件發生於19998月,一名女小販於通菜街國榮大廈對開擺賣,期間疑因日久失修,有石屎從連接着外牆的僭建物墮下,不幸擊斃該名女小販。死者家屬逐向肇事單位業主、租客及法團提出索償。高院原審法官及上訴法庭只裁定肇事單位業主及租客須負責,而法團無賠償責任。至20071026日,終審法院推翻有關判決,裁定法團亦須承擔法律責任。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Mr. Justice Ribeiro PJ) 稱,涉案法團知道石屎簷篷是僭建物,存在達35年之久,並出現日久失修的狀況,法團理應意識到其危險性。基於大廈外牆屬公用部份,《建築物管理條例》規定業主立案法團必須及有職責使外牆維持良好合用的狀況,並保持清潔。法團在可有效控制公用部份包括外牆的情況下,並無對已知危險的僭建物採取任何行動,只抱著由肇事單位負責檢查和維修的想法,最終有石屎從該簷篷剝落導致他人死亡,終審法院以構成公眾滋擾 (Public Nuisance) 為由,裁定法團需要負上法律責任。

 

劉先生已知大廈外牆公用地方有一僭建物,應立即聯絡僭建物所屬單位的業主安排清拆。如遭拒絕或未有任何實際行動,法團必須考慮採取一切有關的法律程序,務求盡快移走該僭建物;否則,法團有可能需要負上相關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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