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22 29/10/2007

 

非婚生子女的供養責任

黃愛晶律師

 

近日收到讀者A小姐的來信,詢問有關非婚生子女的供養責任。事緣A小姐三年前因工作關係認識了當時已婚的B先生,雙方由同事發展成戀人。大約幾個月後,A小姐珠胎暗結,遂向B先生提出結婚要求,B先生斷然拒絕並聲稱不會放棄現任妻子及家庭,且要求與A小姐分手。A小姐傷心欲絕但又不捨得腹中小生命,毅然決定當一個未婚媽媽並打算獨力撫養小孩。好景不常,A小姐近幾個月加入失業大軍,現在經濟拮据,債台高築,投靠了妹妹,但長貧難顧。A小姐遂致電B先生,要求他負起作為父親的責任供養小孩。但電話中B先生卻說自己的經濟負擔也很重,對A小姐的境況愛莫能助,且表示自己也未能確定孩子是否是他親生孩兒,故不能向A小姐提供任何經濟援助。

 

A小姐對B先生的回應感到氣憤,現詢問B先生是否可以因為他們並沒有結婚就此逃避供養孩子的責任。

 

對於A小姐際遇,筆者表示同情,可幸的是香港的法例傾向保護未成年人的福利,無論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就如上述情況A小姐可以小孩監護人的身份向B先生追討供養孩子的責任,根據本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0條的規定,法律上對該未成年人有管養權的人如提出申請,法院可就該未成年人發出命令,規定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一筆過支付款項或定期或分期支付款項用以應付該未成年人的當前及非常需要,或用以應付之前因贍養該未成年人而合理招致的債務或支出,又或該款項用於該未成年人的贍養,當然法院會顧及該名父親或母親的經濟狀況後認為該筆款項合理,才會發出有關的命令。

 

所以只要A小姐以對小孩有管養權的人士身份,根據上述法例向法院向B先生提出支付小孩贍養費的申請,相信可解決她的經濟困境。當然法庭也會考慮到B先生的經濟狀況而作出合理的裁決。至於B先生否認是小孩的親生父親,這也可以DNA檢定真偽,事實勝於雄辯;假若B先生真的是小孩的生父,無論是婚生或非婚生子女,他也要對小孩負起供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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