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1 1/10/2007

醫療疏忽興訟原則

麥漢明律師

 

有讀者詢問有關醫生疏忽如配錯藥、打錯針,而病人最後死亡,病人家屬是否一定可以追究醫療疏忽的法律賠償責任。

 

配錯藥、打錯針無疑是一項疏忽行為,但要成功追究民事法律賠償責任,其中一項須要證明的是損害的因由 (CAUSATION)。簡單來說,就是要證明病人所受的損害是由該疏忽行為所導致。

 

在英國有一個案例,有一個人意外地喝下砒霜毒藥,他在數小時候才到急症室求診,但醫生不在,他把情況告知護士,而護士則再轉告醫生。那醫生只轉達他可以回家,幾小時後他就死亡,死因是中砒霜毒。死者的遺孀於是提出疏忽訴訟。

從合理性的角度來看,一個急症室的醫生在這情況下,應該親自診治及替病人檢查,但另一方面,專家意見指出就算醫生當時診斷那病人,都會因他中毒已有數小時而不能救活。法庭結果判決醫生雖有疏忽,但此疏忽並非死者死亡的因由,該項疏忽並沒有對病人造成損害,所以訴訟失敗。

 

假如醫生沒有延誤或其他疏忽,病人原本是有機會痊癒,那又怎樣呢?1987年英國有一個案例,一名少年從樹上跌下來,使他腿部受傷,他被送到附近醫院的急症室,經治理後被送回家,醫院並無替他照X光。幾天後,少年人的情況並無改善,他的大腿更感痛楚。他向家庭醫生求診後再被送往急症室,照X光後才發覺是股骨頸部折斷。經治理後,股骨折斷部份潰爛,引致骨折接合問題,少年人控告醫院疏忽,如在他第一次求診時有照X光,便不會拖延病情,影響他的康復。但另一方面,專家意見指出就算他當時有照X光而得到合適的治療,他仍有75%的機會患上這種血管衰壞的併發症,因此原審法官判他只得25%的賠償金。被告不服而提出上訴,上訴庭維持原判,案件再上訴至上議院,結果推翻以前的判決,裁定少年人得不到賠償,因為上議院認為如果在沒有疏忽的情況下,至少有超過一半 (即多於50%) 的機會康復,才可以作出訴訟及獲得全部賠償。香港的高等法院也曾在1988年引用這案例原則去處理一宗違反合約的民事糾紛 ( HCA 4398/ 1985 的判決)

 

在上述原則下,病人要有專家意見舉證如果在該醫生沒有疏忽的情況下,他/她有超過一半的機會康復,那才有可訴訟的因由,及追究醫療疏忽的法律賠償責任。(參考「醫療與法律」蘇啟明著,明窗出版社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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