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4 8/10/2007

 

管委選舉

得票最多當選

彭雪輝律師

 

讀者潘先生看畢上數週此專欄有關《建築物管理條例》的文章,知道很多大廈管理事宜如選出投標中標者,須在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業主大會中決議,並須以多數票通過。潘先生即將以業主身份出席其居住大廈快將舉行的法團業主大會,屆時將選出新一屆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委員,他居住的大廈有百多個單位,假若有關選舉必須以多數票通過才符合法例的要求,那麼可能會花上很多時間及作多輪投票才可把所有委員選出。潘先生想知道委任管委會委員是否必須過半數通過才符合法例要求。

 

先生的提問相信亦是不少法團所關心的問題。一般法團業主大會的決議均須以多數票通過才符合法例要求。自《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該條例)於200781生效後,業主在委任管委會委員時只須按照「得票最多者當選」的投票制委任,無須以過半數票通過決議。而非因任期屆滿而出現的管委會職位空缺之填補,亦只須按照「得票最多者當選」的投票制委任。舉例說,業主決定管委會的委員人數為9名,而有15名候選人,取得最多票數的9名候選人便會獲委任。如2名候選人取得的票數相同,則主持會議的人須以抽籤方式決定結果,中籤的候選人將獲委任。如管委會的委員人數與候選人的數目相同,便無須進行投票,所有候選人當作獲委任為管委會委員。

 

不過,業主若要決定管委會的委員人數,則必須以過半數通過決議,並須符合該條例訂明的最低人數。管委會的最少委員人數,視乎大廈的單位數目而定。潘先生居住的大廈有百多個單位,管委會的最少委員人數為9名(該條例附表211)段)。

 

該條例使委任管委會及其委員的程序更為合理,亦令有關程序更清晰。法團只要遵從該條例的規定,便可確保業主大會的決議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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