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22 15/10/2007

 

法庭常客

葉成慶律師

 

基本法確認每一位香港市民若有任何紛爭,均可以享用法庭的服務,把事情提請法官作出裁決。一審不滿意,亦可提出上訴才作定局。

 

要在法庭作出陳述,陳述的舖排與分析技巧至為重要,因此很多申訴者或答辯者為求打勝官司,會花費大量的金錢聘請出色的律師為自己在法庭前作說客。但不是每一個人都這麼富有,資源匱乏的市民則可能需要申請法律援助,也可能親自赤膊上陣,為自己說盡好話,希望法官動容。

 

但法庭最怕就是碰到這些個人表演。大家都知道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法庭也有法庭的規矩,律師辦案,也要依足法庭規矩,偶有犯規,法官可以嚴詞讉責,責其學藝不精。但個人表演者,法庭一般要呵護備至,好使他不會錯覺認為法庭偏幫律師,欺侮無權無勇的人。可惜很多人濫用法庭對他們的愛護,令很多法官感到好人難做。

 

在一宗二零零四年判決的案件中,首席大法官指出很多個人表演都可被區別為不受歡迎提訟者。根據首席大法官的話,很多不受歡迎提訟者都會無理提訟,胡亂提訟及上訴。即使輸了,彷彿也有百折不朽的精神,從其他途徑為同一事情再提訴訟。而提供給法庭的資料,不是大話西遊,就是胡亂謾,不著邊際,這等做法,固然令法官浪費很多寶貴時間,更使其他使用法庭服務的市民候時間延長。

 

面對此困難,法庭固然可利用類似禁制令的命令,阻止此類不受歡迎的提訟者濫用法庭的資源同時法庭亦設有資源中心,個人提訟者可在此中心翻看更多有用資料,作出適當及合理之步驟,同時應多找律師。現在香港執業律師已接近五千人,同時資訊公開,要尋找合適的律師辦事應不是十分困難。市民能合理利用法庭的資源,才會令我們文明社會的特徵得以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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