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2 15/1/2007

 

租約內容須詳細訂明

 

蔡小玲        執業律師

(Ms. Shirley Chua)

 

最近有讀者從外國來港工作,忙於物色理想租住居所,他與太太沒有小孩,但從老家帶來小狗小貓寵物。他們聽說本地租屋有很多地方要留神,問是否可簡要說明其中幾項「租客租樓須知」?

 

基本來說,租客在港所簽任何租用本港住宅物業合約都是受《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普通法及租約內的條款所規管。在此前提下,租約內容一般都是隨業主與租客相方自由約定,故租客應清楚列明所需條款,如在本查詢中,寵物飼養權是一個重要租住條件,必須列明。另租客亦應查看所租大廈公契(Deed of Mutual Covenant,俗稱DMC)及詢問大廈管理署經理,詳細瞭解。如租客有其他任何特別要求,如傢俬的添置或室內翻新等,應在簽約前與業主商議好並清楚列明在租約內,避免日後爭拗。

 

另根據《印花稅條例》,書面租約是須繳付印花稅,粗略計算稅額是每月或每年租金之0.25%1%不等,視乎租期長短。法例沒有明文規定誰要負責,所以租客應事先與業主取得共悉,並在租約列明。

 

如所租物業是由多個業主聯名擁有,租客最好得到所有聯名業主書面簽署同意出租物業。如有任何聯名業主不在港簽租約的話,租客應要求業主代表出示有效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証明簽租約者是被不在場業主正式有效授權簽約。另所有按金及租金均應以抬頭所有聯名業主姓名劃線支票支付。其中業主之資料可要求業主代表/負責之地產代理出示所租物業之最新土地查冊副本,以資確認。

 

最後,如物業是有按揭的話,租客應要求業主取得相關按揭銀行書面同意後才開始正式起租,否則銀行有權不承認所簽租約,租客權益不受保障。

 

 

本文內容純屬個人意見,並不代表香港律師會立場。

香港律師會鄭重提醒讀者,本文所載之內容是參照文章刊登日適用法律而提出看法,並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讀者如有個別法律問題,應當就其個別情況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

任何人士如因文章所載或漏載的資料而引致任何損失或損害,香港律師會及撰寫文章的律師絕不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