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1 22/1/2007

 

新界土地繼承法釋要

 

鄧厚成    執業律師

 

        最近有位海外讀者來信,他是僑居英國的男性新界原居民,父親在港逝世,生前並未預立遺囑,遺下了多塊新界農村土地。母親已早逝,現只剩下讀者和妹妹兩人。他想知道,應如何繼承及分配父親的土地遺產?

 

        如父親於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之前去世,他遺下的多塊新界農村土地,須根據「大清律例」去處理。因此,唯一男丁的讀者才是繼承人。首先,必須清妥父親的遺產稅,並獲得收取或豁免遺產稅證明書。之後,連同遺產繼承申請書、執照 (‘A’Rent Roll Certificate) 及死亡證等等一起呈交該區的民政事務處。如一切妥當,民政事務處將發給讀者繼承批准書(Approval Letter of Succession)。

 

        如父親於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後去世,根據《新界土地(豁免)條例》的有關規定,他的土地遺產須按照《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等等去處理。因此,讀者和妹妹會同是受益人。首先,亦必須清妥遺產稅,並獲得收取或豁免遺產稅證明書。但如父親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後去世,則毋須辦理遺產稅手續。然後,連同遺產承辦人確認書、讀者和妹妹的出生證及父母親的死亡證等等一起呈交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如一切妥當,遺產承辦處將發給他們兄妹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順道一提,按照《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4條的規定,只有由讀者一人繼承父親名下的土地,才可獲豁免繳交地租(Government Rent)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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