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0 11/9/2006

 

體罰入鄉隨俗

 

陳志輝    執業律師

 

最近收到一位身為人母的家長來信,謂當其七歲兒子「唔聽教」時,她偶爾會用藤條打他三數下打作為懲戒。日前她從其他家長處聽聞這種懲戒方法有可能會觸犯法例,故來信希望多作瞭解

 

根據普通法,家長對子女施行的體罰如果只屬合理程度,這就不會被視作違法。至於何謂合理程度的體罰,英國法院數年前在R v H一案中曾解釋,法庭會根據家長的行為性質及背景、體罰持續的時間、對孩子造成的心理和生理影響、孩子的年齡和性格,以及家長施行體罰之原因等因素來考慮家長施行的體罰是否合理。此外,根據另一案例R v Derriviere,正所謂入鄉隨俗,若外地人在本港體罰子女,法院亦會以香港社會普遍接納的標準來決定其行為是否合理。

 

雖然普通法容許家長如能為其所使用的暴力提供合法依據,就能因其養育和看管子女的身分而享有「合法糾正」的辯護理由,但由於家長對子女施行體罰時無可避免地會涉及身體接觸 (bodily contact),如果家長在施行體罰時一旦「過了火位」,此舉就可能會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的「普通襲擊罪」。該條款訂明,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可最高被處監禁1年。是以古語雖云:「愛之深,責之切」,惟家長絕不能夠對施行體罰可能須負上的相關刑事責任掉以輕心,而事實上,近年世界各地亦有不少實證研究顯示體罰未必比其他管教子女的方式更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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