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0 4/9/2006

 

略談新界原居民與丁屋賣買 (下篇)

 

鄧厚成    執業律師

 

除了「丁屋」之外, 還有“魚目混珠”的在集體契約屋段上作舊屋重建的「圍村屋」。當「圍村屋」重新建成後,如一切符合規定,政府亦會發出一份不反對入伙通知書予有關業主。因此,購買「圍村屋」的人仕宜應首先查核該通知書是否已經發出。

 

無論「丁屋」抑或是「圍村屋」,若於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六日《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生效後興建,則須預先獲得政府發出關於屋宇、地盤平整及渠務工程的三份豁免書。因此,購買人仕宜應留意該三份豁免書是否已經發出。如對村屋興建的實際日期存有疑問,可透過代表律師向該區地政處作出書面的查詢。當「丁屋」或「圍村屋」建成後,如發現屋宇尺寸與原規定的存有輕微的差異,政府也會作出實務性考慮,並且酌情地向有關業主發出容忍輕微差異通知書;但嚴格來說,此類通知書將會構成業權瑕疵,而準業主擬向銀行申請按揭時可能遇上困難。如果從村屋的位置去抵達附近的公共通道,需要跨越隔鄰土地的話,宜應留意是否已有合法的過路權。同時,亦宜應留意村屋是否位於易受水浸的低窪地方。

 

「借問家何處,穿雲入翠微」,非原居民購買原居民的「丁屋」或「圍村屋」已在過去二十多年來形成了趨勢,而政府近年來所推行的雙村長制也正好反映了這個客觀的事實。然而,購買「丁屋」或「圍村屋」時,宜應加倍小心,以免招致損失。在雙方的臨時賣買合約中,宜應訂明在買方代表律師審核村屋業權滿意後,才可發放「大訂」予賣方,而正式交易日期亦宜應由一般的四個星期時限延長至六或八個星期,以便買方代表律師有充裕的時間去審查業權及追補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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